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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路上的“三岔口”

2003-11-26 8:38 21世纪经济报道 徐恺 敖玉琴 【 】【打印】【我要纠错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民间的行会还是变相的政府部门?

  2003年10月29日,一纸来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陈术明和刘志平稍稍松了一口气。

  这起被重庆媒体称之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第一案”的案件又一次峰回路转。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为了争夺对这间被业界称为“西南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原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标准部经理陈术明、办公室主任刘志平,与以该所法定代表人傅思福为首的另一方之间的较量已进行了三年。三年里,双方的矛盾从相互宣布“罢免”发展到对簿公堂,而官司则从中级法院打到了高级法院。

  祸起萧墙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健所”)是重庆目前唯一一家拥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和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2000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左右,为当年西南地区之冠。

  该事务所的前身是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市财政局的下属处级单位。1998年底,重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更名为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进入2000年,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酝酿再次实施改制,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合伙制形式。同年7月,该事务所更名为“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并开始启动改制,成立改制委员会,并按相关程序产生了首席受让股东和首席受让团,形成了《重庆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份转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文件。

  据《方案》显示,公司改制将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完成内部股份集体转让,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维持不变;第二阶段由新的股东选择适当时机依法转为有限合伙制,完成改制的最后目标。”首席受让团成员为傅思福、石义杰、刘志平、陈术明四人。

  2000年9月15日,事务所股东会通过了由事务所委托律师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9.15协议”)。随后,受让股东和33名出让股东当着重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签署了该协议。根据该协议,傅思福、石义杰、陈术明和刘志平分别持有事务所35%、25%、20%、20%的股份。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作为出让股东唯一出资证明-出资缴款收据-同时失效。同时,按照股东会通过的《内部股份转让方案》的规定,“股东会停止履行职权并宣布解散,改制委员会同时撤消”。

  不久,这一协议便被推翻。

  2001年2月28日,以傅思福、石义杰为代表的原天健所18位股东倡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月20日,该所召开了由36名股东参加的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通过了对《股份受让股东产生办法》进行补充的议案。

  但是陈术明、刘志平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因为按照新通过的议案规定,陈刘两人的股权合计将由原先的40%降至10.5%。而傅思福与石义杰的股份却从原来的60%上升到了75.4%。

  陈术明指责傅的行为是非法的:“召开一个业已解散的股东会,并由此形成对我们合法权利的掠夺和侵害。”

  但是新的内部股权转让行动并没有因为陈刘二人的反对而停止,在其后的日子里,31名股东在向原受让团成员发出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函件以后,陆续按新的协议进行了股权转让。

  矛盾日益激化,终于走到了对簿公堂的一步。2001年4月27日,陈术明和刘志平以傅思福和石义杰以及龙文虎等27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为被告,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2000年9月1日至9月15日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继续履约,并确认第一、第二被告与其余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注协插手据知情人透露,为天健所引来诉讼之灾的临时股东大会之所以召开,与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一个函件息息相关。

  2001年3月2日,重庆市注协相关领导,曾一致表态支持按照股东会决议和四位股东签署的协议,将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但在3月4日,该市注协相关领导又召集事务所四位受让股东开会,宣布支持傅思福并否定此前签署的协议,并且要求“重新选举”事务所股东。

  据悉,有天健所股东于2000年9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将新公司章程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报重庆市会计师协会审批。该协会于10月13日对其复函,复函称,“你所送审《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稿)》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收悉,经审核发现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即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四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出资……故不予批复。”

  陈术明认为这是对手的一个“手段”。他说,“事务所实施内部股份转让之后的改制方向是合伙制,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四个股东就够了。”陈术明有些激动,“向注协递送的所谓申请和章程上也没有我和刘志平的签字”。而且,“此次送审的《章程》也未以任何形式通过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2000年3月15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次下发文件(渝会协「2001」19号),明确同意“在四名受让股东无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法定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召开37名股东的股东大会,撤消四人受让协议,由股东重新选择受让股东及签定股权受让协议”。

  基于此,3月19日,傅思福以天健所董事长名义签发了该所董事会《通知》称,“…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本公司现有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的批复,确定现有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组织机构所行使的职权是合法有效的,任何否定现有董事会、法定代表人……都是非法、无效的”。

  3月20日,天健所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前述的股权转让协议。

  事后,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廖兴财向媒体解释注协行为的依据:天健所在没有真正实现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以前,虽说有内部的“君子协议”,但并不等于新的有限公司就成立了。为此,该市注协作出了同意天健所重新选择受让股东的批复。

  而天健所所长傅思福,拒绝就此事接受本报采访。

  行会还是政府部门?

  2001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而被告方在判决作出后,立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公开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陈术明、刘志平的起诉。

  法院认为,“市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股权的转让的审批行为具有行政属性,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样的结果把陈术明和刘志平推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9.15协议过后,四位受让股东分别与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事后,陈术明按照协议支付了两期股权转让费。据陈、刘两人称,为了支付这两期转让费,陈术明和刘志平共借贷了170多万元的债务。按照原来四人的商议,在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后,他们将用事务所的红利来进行偿还。

  但是二审之后他们这一设想自然是落空了,但又不能收回已经付出的款项,“因为法院没有对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决,如果我们收回,那么等于我们自动放弃股权”,陈术明说。

  好在,他们终于等来了本文开篇的那一纸来自重庆市高院的《民事裁定书》。

  陈术明的代理律师蒋伍季认为,此事之所以变得复杂,主要是涉及到重庆市注协的角色问题。他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转让协议需经批准,而法律仅规定只有事务所的设立和改制要经批准。”他反问道,“应该是法院还是注协来确定9.15协议的合法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教授李祖军,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客观环境下,那些在与相关行政部门关系紧密的社团组织,究竟如何确定自己的角色一直是个问题。“除非经过法律或相关部门授权,民间社团一般不应该行使行政权利。”但他同时也认为,在中国,这一点常常很难分开,“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7年,据其工作人员介绍,也是重庆市财政局下属单位。其秘书长由重庆市财政局下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该协会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该协会具有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职责。但其章程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财政部所颁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均未规定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股份转让、改制等相关事宜的管理权限。

  “说实话,(他们)虽说是行业协会,但其实和行政部门不过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位原天健所的注册会计师对记者说,“谁也说不清楚他们是社团还是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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